关于开展 2021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开发区)财政局,有关单位及有关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吉财会〔2019〕899 号),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开展 2021 年度吉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吉财会函〔2021〕785 号),请按照省厅规定、要求执行。
长春市财政局
2021 年 5 月 21 日
原标题:关于开展 2021 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czj.changchun.gov.cn/ywdt/tz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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