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法的形式及种类,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的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法的形式 |
效力 |
制定机关 | |
宪法 |
最高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法律 |
仅次于宪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 |
法规 |
行政法规 |
次于宪法和法律 |
国务院 |
地方性法规 |
低于行政法规 |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 |
自治法规 |
|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 |
特别行政区的法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 |
行政规章 |
部门规章 |
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
政府规章 |
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 ||
国际条约 |
国家之间 |
注意: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
【历年考题】下列法的形式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基本社会关系的是( )。(2010年)
A.宪法 B.法律
C.行政法规 D.行政规章
答案:B
解析: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因此选B。选项A“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不包括“常委会”;选项C“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选项D“行政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等制定。
(二)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
法的分类 |
划分标准 |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所作的分类 |
根本法和普通法 |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
实体法和程序法 |
根据法的内容所作的分类 |
一般法和特别法 |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所作的分类 |
国际法和国内法 |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所作的分类 |
公法和私法 |
以法律运用的目的为划分的依据 |
【历年考题】
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进行分类的是( )。(2008年)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一般法和特别法 D.实体法和程序法
答案:C
下列法的各项分类中,以法的创制形式和发布形式为标准进行分类的是( )。(2007年)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答案: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