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4月受托加工甲类高档化妆品20件,受托方同类产品含增值税售价为28 250元/件;受托加工乙类高档化妆品5件,成本为85 000元,加工费为20 000元,受托方不销售乙类高档化妆品。已知高档化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15%;该企业当月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
A、28 250×20×15%+(85 000+20 000)÷(1-15%)×15%=103 279.41元
B、28 250÷(1+13%)×20×15%+(85 000+20 000)×15%=90 750元
C、28 250×20×15%+(85 000+20 000)×15%=100 500元
D、28 250÷(1+13%)×20×15%+(85 000+20 000)÷(1-15%)×15%=93 529.41万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1)甲类高档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28 250÷(1+13%)×20=500 000(元)。 甲类高档化妆品的应纳消费税税额=500 000×15%=75 000(元)。 (2)乙类高档化妆品的应税销售额=(85 000+20 000)÷(1-15%)=123 529.41(元)。 乙类高档化妆品的应纳消费税税额=123 529.41×15%=18 529.41(元)。 (3)应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75 000+18 529.41=93 529.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