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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销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0.565万元……

来源:233网校 2020年9月21日

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8月销售果木酒,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10万元同时收取包装费0.565万元、优质费26万元。已知果木酒消费税税率为10%,增值税税率为13%,甲酒厂当月销售果木酒应缴纳的消费税额的下列计算中,正确的是( )。

A.(10+0.565+26 ) ×10%=28(万元)

B.[10 +(0.565 +26): (1+13%)]×10%=25(万元)

C.(10+0.565)×10%=06(万元)

D.[10+0.565÷( 1+13%)]×10%=05(万元)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销售商品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人当期销售额。收取包装费与优质费属于含税金额,需换算成不含税金额,【(0.565+26)/(1+13%)+1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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