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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1月5日将部分产品委托通济公司代销并于当日发出产品,2018年1月18日,通济公司收到代销产品并于2018年2月10日完成代销业务,2月15日创立公司收到通济公司的部分销售货款,则创立公司对该批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来源:233网校 2021-03-11 10:29:25

创立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8年1月5日将部分产品委托通济公司代销并于当日发出产品,2018年1月18日,通济公司收到代销产品并于2018年2月10日完成代销业务,2月15日创立公司收到通济公司的部分销售货款,则创立公司对该批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

A.2018年1月5日

B.2018年1月18日

C.2018年2月15日

D.2018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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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本题中,创立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收到部分货款,因此2018年2月15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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