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留存收益
一、留存收益概述
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利润中提取或留存于企业的内部积累,它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净利润,包括企业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部分。
利润分配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投资者的决议,对企业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所进行的分配。企业本年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2)提取法定公益金。
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2)应付普通股股利。如有应付优先股股利,应在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前分配。
盈余公积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等。公司制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按照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10%提取(非公司制企业也可按照超过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主要是公司制企业按照股东会的决议提取,其他企业也可根据需要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除计提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外,公司制企业还应按照净利润(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非公司制企业可以按照不超过法定公积金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或股本),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上也可用于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法定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
未分配利润是指企业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企业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二、留存收益的核算
企业应设置"盈余公积"科目,核算盈余公积的提取和使用等增减变动情况,并在"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三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项盈余公积及其使用情况。
企业未分配利润应通过"利润分配"科目进行核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出现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对于未弥补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前利润进行弥补,但弥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