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一)掌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二)掌握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核算;
(三)掌握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的核算;
(四)掌握利润的构成内容;
(五)掌握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的核算;
(六)掌握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核算;
(七)掌握所得税核算的应付税款法;
(八)掌握结转本年利润的会计处理;
(九)熟悉收入的定义、特点和分类;
(十)熟悉费用的定义、特点和分类;
(十一)熟悉所得税的计算;
(十二)熟悉结转本年利润的方法;
(十三)了解补贴收入的核算。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收 入
一、收入的概念、特点和分类
(一) 收入的概念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二)收入的特点
1.收入从企业的日常活动中产生,而不是从偶发的交易或事项中产生。
2.收入表现为企业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
3.收入能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4.收入只包括本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三)收入的分类
1.收入按性质不同,分为销售商品的收入、提供劳务的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的收入。
2.收入按企业经营业务的主次不同,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核算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企业销售商品时,只有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或协议的,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根据购销双方都能同意或接受的价格确定,但不包括企业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时,不应考虑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是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设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日常活动中的主要业务交易所取得的收入以及所发生的相关成本。为了单独反映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企业应增设"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进行核算。"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应并入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反映。
1.自销业务
(1)一般销售商品业务的会计处理
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符合所规定的4个确认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4个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应确认收入。
企业在销售收入确认之后发生的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发生当期的收入,发生销售折让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金"专栏。如果发生销售折扣时,企业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则应直接按扣除折让后的金额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确认收入后,发生销售退回的,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一般均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销项税额"专栏。
(2)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指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企业,应设置"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核算已经发出但尚未结转的商品成本。
2.代销业务
代销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代委托方销售商品,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
(1)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代销商品的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2)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不得自行改变售价,但受托方要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对受托方来讲,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劳务收入。委托方应在收到受托方交付的商品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则在商品销售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对于受托方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委托方应计入营业费用。
三、提供劳务收入的核算
(一)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企业应根据劳务完成时间的不同,分别下列情况确认劳务收入:
1.对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或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确认的金额为合同或协议总金额,确认原则可参照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原则。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在期末能对该项劳务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当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
(1)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期间,且在期末不能对该项劳务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只能部分地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劳务成本结转成本,确认的收入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预计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提供一项劳务取得的总收入,一般按照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如有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
(二)提供劳务收入的会计处理
1.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
对于一次就能完成的劳务,企业应在提供劳务完成时按所确定的收入金额,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对于发生的有关支出,记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对于持续一段时间但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企业应在提供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有关支出确认为费用之前,企业可增设"劳务成本"科目予以归集,待确认为费用时,再由"劳务成本"科目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2.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能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完成、但在期末能对交易的结果作出可靠估计的劳务,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及相关的费用。完工百分比法下,劳务收入和相关的费用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期确认的收入=劳务总收入×本期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以前各期已确认的收入
本期确认的费用=劳务总成本×本期末止劳务的完成程度- 以前各期已确认的费用
企业应根据所提供劳务的特点,选择确定劳务完成程度的方法,包括通过对已经完成的工作或工程的测量确定完成程度,或按照已经提供的劳务量(如已完成的工作时间)占应提供劳务总量(如完成此项劳务所需的总的工作时间)的百分比确定完成程度,或按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百分比确定完成程度。
四、让渡资产使用权所取得收入的核算
企业让渡现金使用权而收取的利息收入(不含债券利息收入)和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收取的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确认原则进行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