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利 润
一、利润的构成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利润有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其中: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
所得税是指企业应计入当期损益的所得税费用。
二、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的核算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如材料销售收入、包装物出租收入等。
其他业务支出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成本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所发生的成本,如销售材料或出租包装物结转的成本等。
企业应设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分别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日常活动所形成的收入和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税金等。
三、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核算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
营业外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出售无形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等。
企业应设置"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科目,分别核算营业外收入的取得、营业外支出的发生及结转情况。
四、补贴收入的核算
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的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企业应设置"补贴收入"科目,核算补贴收入的取得及结转情况,并按补贴收入的具体项目设置明细账。
五、所得税的核算
(一)所得税的计算
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上交的一种税金。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1.纳税调整增加额主要包扣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如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工资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以及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
纳税调整减少额主要包扣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亏损和准予免税的项目,如前五年内的未弥补亏损和国债利息收入等。
应交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2.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应付税款法,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算应交所得税,并将当期计算的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的方法。应付税款法下,企业应设置"所得税"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
六、本年利润的核算
(一)结转本年利润的方法
1.表结法。
2.账结法。
这种方法下,每月月末均需编制转账凭证,将在账上结计出的各损益类科目的余额结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的本月合计数反映当月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本年利润"科目的本年累计数反映本年累计实现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账结法在各月均可通过"本年利润"科目提供当月及本年累计的利润(或亏损)额,但增加了转账环节和工作量。
(二)结转本年利润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设置"本年利润"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会计期末,企业应将各收益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将各成本费用或支出类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如果有关收益类科目为借方余额或有关成本费用类科目为贷方余额的,则作相反的结转分录。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如为贷方余额,表示当年实现的净利润;如为借方余额,表示当年发生的净亏损。年度终了,企业还应将"本年利润"科目的本年累计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