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计法以及其他会计法规
我国政府首先通过会计法规对会计电算化进行管理,尤其在《会计法》以及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中,对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作出了具体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9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在1996年6月17日由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有多个条文对会计电算化工作做了具体规范。
3、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在1998年8月21日财政部制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规定: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二、有关会计电算化的专门法规
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还先后发布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等一系列专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