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预习: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 >>2018初级会计实务零基础入门指导!
初级会计实务第二章 第四节 应交税费
(六)一般纳税人的账务处理
3.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
(1)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
【例2-26】承【例2—22】,2016年6月份,该公司发生与销售相关的交易以及相关会计分录如下:
①15日,销售产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 000元,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给买方,款项尚未收到。
借:应收账款 585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000
②28日,为外单位代加工电脑桌500个,每个收取加工费80元,已加工完成。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4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6 800元.款项已收到并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46 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 800
(2)视同销售。企业有些交易和事项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不能确认销售收入,但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视同销售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事项有: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
在这些情况下,企业应当根据视同销售的具体内容,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
借: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
【例2-27】承【例2—22】,2016年6月份,该公司发生的视同销售交易或事项,以及相关的会计分录如下:
①10日,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自营工程。该批产品的成本为180 000元,计税价格为250 000元。
借:在建工程 222 500
贷:库存商品 18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2 500
公司自营工程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的销项税额=250 000 × 17%=42 500(元)
②25日,用一批原材料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该批原材料实际成本为600 000元,双方协商不合税价值为750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877 5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5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7 5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600 000
贷:原材料 600 000
公司对外投资原材料的销项税额=750 000×17%=127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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