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初级会计实务》知识点预习:已发出不合收入条件商品处理 >>2018初级会计实务零基础入门指导!
初级会计实务第四章 第一节 销售商品收入
三、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的处理
通过”发出商品”核算。
【例4-4】A公司于2*12年3月3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频度明售价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 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60 000元。A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得知B公司资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假定A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60 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同时,因A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确认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17 000
贷: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注:如果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假定2*12年11月A公司得知B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B公司承诺近期付款,A公司应在B公司承诺付款时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发出商品 60 000
假定A公司于2*12年12月6日收到B公司支付的货款,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应收账款 117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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