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初级会计实务高频难点:会计凭证的保管要求
1、会计机构在依据会计凭证记账以后, 应定期 ( 每天、每旬或每月 )将各种记账凭证按照编号顺序,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一起加具封面和封底, 装订成册,并在装订线上加贴封签,防止抽换凭证。
(1)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遗失时,应取得 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号码、金额、内容等, 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2) 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车票丢失,则应由 当事人写明详细情况,由 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2、 原始凭证较多时,可单独装订,但应在凭证封面注明所属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所属的记账凭证上应当注明“附件另订”及原始凭证的名称和编号,以便查阅。
3、在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 附有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无须打印电子会计资料纸质件进行归档保存。
【提示】单位仅以电子形式保存会计档案的,原则上 应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初开始执行,以保证其年度会计档案保存形式的一致性。
4、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 会计机构临时保管一年,期满后再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
【提示】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5、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 一般不得对外借出。
(1)其他单位如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使用单位会计档案时, 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2)向外单位提供的会计档案复制件,应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 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6、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要求,保管期满前不得任意销毁。
【提示】保管期满 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 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 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