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一外商投资企业雇佣的中方人员,2005年1-12月收入情况如下:
(1) 外商投资企业每月支付的工薪30000元;国内派遣单位每月支付的工资5000元。
(2) 利用休假时间为国内某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取得收入60000元,领取收入时得知该单位遭受严重水灾,通过当地民政组织捐赠20000元。
(3) 为境外一企业提供一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一次取得收入150000元。已按收入来源国税法在该国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
(4) 个人出租住房,每月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每月发生的准予扣除项目及修缮费用500元,取得合法票据。
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速算扣除数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要求:计算李某2005年在我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