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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题]会计实务模拟试题(十二)

来源:233网校 2006年9月25日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购买一批文件用具进行磋商,甲公司在传真中言明,如达成协议则以最终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乙公司在接到甲公司的最后一份传真时认为双方已就该笔买卖的价格、期限等主要问题达成一致。于是,2004年10月1日,乙公司按照双方往来转真中的要求,向甲公司支付了货款总额10%的定金,但甲公司以该定金金额以较低的价格条件计算,不能接受为由拒绝发货。 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再次进行协商,明确了价格条件。同时补充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文化用具200箱,每箱金额为100元,货款总额20000元甲负责代办托运,货到后的10日内付款清除定金之外的其余货款,甲公司和乙公司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甲公司委托丙公司运输,丙公司因业务繁忙,逾期才将货物运达乙公司,且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雨淋致货物损失。为此,乙公司拒收全部货物,并拒绝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同时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但甲公司认为该违约责任及损失是由丙公司造成的,与自己无关,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乙公司发生的货物损失为5000元;乙公司还曾向甲公司购买电脑,电脑货款10000元尚未到期;丙公司曾向银行申请贷款,甲公司为丙公司银行贷款的保证人,现银行贷款已经到期,丙公司尚未偿还。
  问:(1)谁应当对乙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2)如果甲公司在乙公司未按期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向乙公司发货,该买卖合同时否生效?乙公司已经支付了定金,就该合同纠纷是否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请说明理由。
  (3)乙公司欠甲公司电脑款可否与甲公司的债务相抵销?为什么?
  (4)银行对到期贷款应如何追要?
  答案:
  (1)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是该合同的当事人,甲公司委托丙公司托运,形成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运输合同关系,是该买卖合同的第三人。因此,由于第三人丙公司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的违约,应由买卖合同中的债务人甲公司承担。
  (2)如果乙公司未按期交付定金,该买卖合同仍然生效。《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的,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乙公司已经支付的定金,就该合同纠纷可以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因为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的,当事人违约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但两者不能并用。
  (3)乙公司欠甲公司电脑款不能与甲公司的债务相抵销,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本案中,甲公司虽然对乙公司构成违约,应当向乙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即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债权利益。但是,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务尚未到期,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并且题中未说明双方同意抵销债务,不符合约定抵销债务的条件,所以,此两笔债务不能发生抵销。
  (4)银行对到期贷款有权向该借贷合同的债务人丙公司要求清偿,也可要求保证人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为甲公司的担保没有约定为一般保证,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视为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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