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新华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新华公司原材料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2008年12月发生部分业务如下:
(1)新华公司委托奉天加工厂(一般纳税人)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000元,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
(2)新华公司生产车间分别以A、B两种材料生产两种产品甲和乙,投入A材料80000元生产甲产品,投入B材料50000元生产乙产品。当月生产甲产品发生直接人工费用20000元,生产乙产品发生直接人工费用10000元,该生产车间归集的制造费用总额为30000元(假设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假定,当月投入生产的甲、乙两种产品均于当月完工,该企业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按生产工人工资比例进行分配。
要求:
(1)若新华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编制新华公司委托加工业务的会计分录
(2)若新华公司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计算委托加工收回物资的成本。
(3)编制新华公司本月发生生产费用的会计分录
(4)分配制造费用并结转
(5)计算甲、乙两产品的总成本并编制产品完工入库的会计分录(“生产成本”“应交税费”“库存商品”写出明细科目)
标准答案:
(1)委托加工业务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①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②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应交增值税税额=7000×17%=1190(元)
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
——应交消费税 3000
贷:银行存款 11190
③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借:原材料 27000(20000+7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7000
(2)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支付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
所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20000+7000+3000=30000元
(3)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甲-直接材料 80000
-基本生产成本-乙-直接材料 50000
-基本生产成本-甲-直接人工 20000
-基本生产成本-乙-直接人工 10000
制造费用 30000
贷:原材料-A材料 80000
-B材料 50000
应付职工薪酬 30000
银行存款 30000
(4)甲产品应分摊的制造费用=30000×[20000÷(20000+10000)]=20000(元)
乙产品应分摊的制造费用=30000×[10000÷(20000+10000)]=10000(元)
借: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甲 20000
-基本生产成本-乙 10000
贷:制造费用 30000
(5)产品完工入库:
甲产品完工成本=80000+20000+20000=120000(元)
乙产品完工成本=50000+10000+10000=70000(元)
借:库存商品-甲 120000
-乙 70000
贷:生产成本 1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