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表明,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3%,降至1%。公告原文: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布的《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表明,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从3%,降至1%。公告原文: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