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1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
12、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
13、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1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
14、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2000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
15、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可以不办理纳税申报。( )
16、
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经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结算的时候.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补征少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
17、
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未申报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
18、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
19、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
20、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