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将原来的11个税目调整为9个税目,其中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为“经营所得”,取消了“其他所得”。
现在的税目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其中: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项所得即为“综合所得”。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就是今天我们要说的进行汇算清缴,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实行预扣预缴。
2、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不进行汇算清缴,实行代扣代缴。
3、经营所得:原来就要求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进行申报,并预缴税款。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4、剩余的四项所得,属于分类所得,按照税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二十比例税率,实行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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