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二)法律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前款所称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
①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
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②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3)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扣除规定
①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
②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
③向农村义务教育、向教育事业捐赠。
④通过指定基金会捐赠。(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等)
⑤向地震灾区捐赠。
⑥向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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