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税目之一,它与「工资薪金所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共同点是都属于劳动所得,都属于对活劳动的补偿,区别是劳动者的独立性不同,独立提供劳务获得的报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税;以任职受雇的方式提供劳务获得的报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从用工单位的角度看,单位向员工支付的费用,属于员工向单位提供的与取得工资相关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无需以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但对于向员工以外的个人支付的劳务费,到底该如何处理,目前尚无明确的政策规定。
主流观点认为,只要是以劳务报酬方式支付的费用,均应由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后,凭发票以劳务费项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基本的思路是:如果个人提供的劳务,是可以单独辨别的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服务,应当缴纳增值税,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否则,无需代开发票,可以直接造表发放,单位按照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以劳务费项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