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许多企业捐款捐物。对此如何进行涉税处理,分以下四种情形进行分析。
企业捐赠现金
对于捐赠现金的行为,只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的规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如果企业直接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现金,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9号公告规定的优惠不包括此类情况。同时,直接捐赠现金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定义的公益性捐赠。所以,如果企业是直接给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现金,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事项是税前扣除凭证。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群众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应取得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
企业捐赠货物
1、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加税费免征
根据9号公告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冠状肺炎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此处需要注意,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所得税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无偿捐赠,在企业所得税上应视同销售,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还需要根据企业实际购进或自制的成本,确认视同销售成本。
3、公益捐赠支出可全额税前扣除。
企业无论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物品、还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物品,都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4、税前扣除凭证问题。
除了原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9号公告还在此进行了突破,对于直接捐赠给医院的物品,可以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企业捐赠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增值税不视同销售。在税务处理上,无偿向公益事业提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在增值税上属于视同销售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说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
上述业务是无偿提供服务和无偿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但属于不视同销售的情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企业无偿赠送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在企业所得税中应做视同销售收入。同时,企业根据实际购进或发生的成本,做视同销售成本。
印花税处理
一般的赠与合同不涉及印花税,但如果赠与合同涉及产权转移如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共5项产权的转移书据,应该就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例外的优惠是,如果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处理
如果企业捐赠不动产,还需要考虑土地增值税问题。只要是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不是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无偿捐赠,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进口物资捐赠
对于直接从海外采购物资捐赠,需要考虑两个纳税环节,一个是进口环节,一个是捐赠环节。
对于进口环节,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于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的进口物资,新增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在进口环节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