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一)知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道额,按照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
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内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容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