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通过“个税手机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填报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有错误的,自然人纳税人可以自行在“个税手机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进行修正处理。
若是通过填写纸质(电子)专项附加扣除表方式报送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客户端填报的、或在办税厅窗口填报的,则不能在“个税手机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进行修改。
以个税手机APP为例,介绍如何修改前期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首先登录个税手机APP,登录成功后,点击下方【查询】;
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填报记录】,可查看已填报的所有记录;
若要修改某项支出,请直接点击该项支出记录,然后点击下方【修改】,如需作废,直接点击【作废】即可。
子女教育
例如:子女本科毕业后,准备考研究生期间,尚未取得研究生学籍时,父母不能继续扣除子女教育,此时需要终止子女教育扣除。点击【修改】→【修改教育信息】;
选择“子女教育终止时间”,点击下方【确认修改】。
若子女学前教育升小学、小学升初中、初中升高中、高中升大学等继续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修改教育信息”时,可以在前期已填报的子女教育支出记录中,只录入“当前受教育阶段结束时间”,无需录入“子女教育终止时间”,然后重新采集下一阶段的子女教育信息。
注意事项:
夫妻双方对同一子女的子女教育支出共同扣除时,扣除比例错选成了100%扣除的,请及时进行修改。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子女教育,夫妻双方可以选择一方每月按1000元额度100%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每月各自按50%比例税前扣除500元。
住房贷款利息
前期已填报过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首套房的贷款还清时,需要修改截止到贷款还清月份时的贷款月数。点击【修改】→【修改贷款信息】;
录入“贷款期限(月数)”,点击下方【确认修改】。
注意事项:
1、夫妻同时享受扣除住房贷款利息1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房的,可以选择一方每月按1000元额度100%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双方每月各自按50%比例税前扣除500元;婚后购房的,只能选择一方每月按1000元额度100%税前扣除。
2、已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的,首套房的贷款还清后,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时,虽然银行仍旧按照首套房贷款利率发放贷款,第二套住房不能再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申报扣除过一套住房贷款利息,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信息系统里存有扣除住房贷款利息的记录,无论扣除时间长短、也无论该住房的产权归属情况,纳税人不得再就其他房屋享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赡养老人
分摊方式、被赡养人信息或月度扣除金额填写不正确的,可以点击【修改】,选择相应需要修改的信息,进行修正处理;
修改完毕,点击下方【确认修改】。
注意事项:
1、父母年龄均已超过60周岁,赡养老人扣除不能按照老人人数两倍标准计算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如果年满60岁以上的老人年中去世,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终止时间是老人去世的当年年末,本纳税年度内无需修改或终止扣除信息。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3、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填报赡养老人扣除时,所有子女税前扣除金额合计不能超过2000元/月,其中每个子女扣除金额最多不超过1000元/月。
平均分摊时:2000÷兄弟姐妹人数=月扣除金额;
指定或约定分摊时:扣除金额最多不超过1000元/月。
住房租金
对于提前终止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的情形,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可以修改前期已填报的住房租金扣除信息内的“租赁时间止”,如果继续租赁其他住房时,重新填报住房租金扣除即可。点击【修改】→【修改租房信息】;
修改“租赁时间止”,点击下方【确认修改】。
注意事项:
1、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到期,续签该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的,可以直接在前期填报的住房租金扣除信息里面延长租赁终止时间,无需重新填报。
2、纳税人年度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存在租赁期有交叉情形的,在填写租赁日期时应当避免日期有交叉。
继续教育
若前期填报的继续教育扣除信息有错误的,可以点击【修改】→【修改继续教育信息】,进行相应修正处理。
注意事项:
1、同时接受多个学历继续教育,或者同时取得多个职业资格证书的,只需填报其中一个即可。但如果同时存在学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两类继续教育情形,则每一类都要填写。
2、纳税人在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同时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本纳税年度内可以叠加享受两个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可以按照每月400元的标准扣除,全年共计4800元;在同年又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且符合扣除条件的,可按照36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是,只能同时享受一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和一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因此,对同时符合此类情形的纳税人,该年度可叠加享受两个扣除,当年其继续教育共计可扣除8400元(4800+3600)。
离职到新单位任职情形
在原单位离职到新单位任职的人员,前期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通过个税手机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填报的,新单位办税人员需先在扣缴客户端内报送新任职人员信息,报送成功、身份信息验证通过后,通知新入职人员在个税手机APP或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web端),对前期填报的每一条填报记录,依次点击【修改】,选择“修改申报方式”,选择新扣缴义务人(新单位),然后点击【确认修改】。
新入职人员修改完毕后,扣缴单位办税人员应在扣缴客户端内专项附加扣除任意采集界面,执行专项附加扣除下载更新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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