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据联次不同需要做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可以分为一下三种情况:
1、纳税人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纳税人丢失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据联次不同需要做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可以分为一下三种情况:
1、纳税人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2、纳税人丢失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3、纳税人丢失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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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欣1月7日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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