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新个税法实施后,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没有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确认以后,再重新办理扣除。
答疑解惑:添加233网校学霸君微信个人号【ks233wx6】,或搜QQ群【242891007】 加入233网校备考大家庭,我们共同学习一起进步相约拿证!
点击进入>>233网校无纸化模考题库
备考时间越来越短,有疑问没解答?初级会计师取证班直播密训,讲师带你划重点,面对面与讲师交流,赶紧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