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年度内更换工作单位,如果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在之前工作单位已进行了全额扣除,则不影响更换单位后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果在之前的工作单位仅扣除了部分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则剩余额度无法自动带入到新单位累计扣除,但纳税人可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对全年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进行累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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