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工教育经费实际发生额低于2.5%计提比例,汇算清缴是否调增后结转下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综上规定可知,企业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可据实在税前扣除,且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比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提高到8%。
您公司按2.5%计提计入费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不是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计提的职工教育经费超过税法规定的计提比例的部分(即未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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