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前购入或自制的,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后购入或自制的,应区分:
(1)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5)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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