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考人员条件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作,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报考初级资格: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2、报考中级资格:
⑴大专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⑵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⑶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⑷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⑸博士学位。
3、全国统考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考试科目
1、 初级资格考试: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考生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2、 中级资格考试: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考生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三、报名时间
2006年11月8日至11月14日 (具体作息时间详见各报名点公告)。
四、2007年考试时间
考 试 日 期 |
初 级 资 格 |
中 级 资 格 | ||
5月19日 |
9:00--11:30 |
经济法基础 |
9:00—11:30 |
财务管理 |
14:00—17:00 |
初级会计实务 |
14:00—16:30 |
经济法 | |
5月20日 |
|
|
9:00—12:00 |
中级会计实务 |
五、具体报名办法
报名实行属地原则,向各报名点领取报名资料网上下载,报名表必须经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注确认意见。报名时须携带报名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原件,一寸免冠近照、二寸免冠近照各1张(贴在报名表上)。已在2006年度取得中级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合格人员,报名时还需持2006年度考试准考证。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现场认证方式进行,必须由报考者本人持有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进行现场确认,其他人不得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