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科目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3个科目;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2个科目。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将印发2008版全国会计技术资格考试大纲,并用于考试。
根据全国会计考办2008版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组织专家,对两个级别共五个考试科目的考试辅导教材《初级会计实务》、《经济法基础》、《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在2007年度考试辅导教材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后出版发行。为了方便考生复习,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将把修订中所涉及的有关调整、勘误内容,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会计行业管理网”上公布,供考生下载使用。
二、考试报名的条件
考试报名严格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报名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报名时间:
2008年度全市会计专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7年11月15日至11月22日(双休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