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科目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为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3个科目;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2个科目。
(二)考试成绩管理
参加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会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将印发2008版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二、考试报名的条件。考试报名严格按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具体报考条件见附件1。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财政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报名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考试工作的具体安排及要求
(一)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如下:
(二)报名时间及办法。2008年度全省会计资格考试的报名时间为2007年11月15日至11月22日。报名按属地原则,由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实施。省级各部门、中央部属在杭单位及驻杭部队的考生,由省会计人员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要在考试报名前,向社会公布报名的时间、地点和办法;2008年度考试的报名表,由各市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根据2007年度报名表格式自行印制。报名考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浙价费〔2000〕44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按每科40元标准收取。
开展网上报名试点工作的地区(单位)的考生,应按照网上报名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