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各地的扣除标准及扣除方式各不相同,由各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例《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采取全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