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有:通过返回资金方式,如返回利润或向商业企业投资等;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方式投资。这种平销方式近年呈增长之势,而且将不限于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也可能进一步发展为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之间平销。
为了防止不平等竞争,税法规定:不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只要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各种形式的返回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回资金的当期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
其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税率[例]某商业企业据2月份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入账的进项税额为3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供货方)取得返回资金为18700元,增值税税率17%.
作会计分录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18700/(1+17%)×17%=2,717(元)
如果是以返还资金方式:
借:银行存款 18,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17
贷:本年利润 15,983
如果是以实物方式:
借:库存商品等有关账户 18,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17
贷: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 15,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