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广泛调动社会科研力量,加强保险业重大问题研究,提高保险政策理论研究水平,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监会部级研究课题(以下简称“部级课题”)的实施,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保险业发展规律,更好地为保险业又好又快做大做强服务。
第三条 部级课题应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主攻方向、研究重点,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鼓励跨学科、跨学校、跨部门和跨地区的联合攻关,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际学术合作与交流,力争取得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成果。
第四条 部级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五条 部级课题的组织运作应坚持公正、规范、透明,选题、评审等信息在保监会指定披露信息媒体及时发布。
第六条 保监会成立部级课题领导小组,下设部级课题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监会政策研究室。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七条 部级课题的选题,首先由保监会向行业内外广泛征集,经保监会部级课题办公室汇总整理,报保监会部级课题领导小组审定,由保监会正式发布。
第八条 部级课题的选题,应以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注重保险业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研究,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第九条 部级课题分为资助项目和自筹经费项目。资助项目课题研究经费由保监会提供;自筹经费项目由项目申请人自行筹集,其选题、申报和评审办法与资助项目的要求相同。
第十条 资助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青年项目,每年发布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以及行业标准、解决方案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6个月,专著、行业标准、解决方案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部分急需的重要研究课题,以部级课题特别委托项目方式,经保监会部级课题领导小组审定,可单独进行立项。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保监会每年十月发布课题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为1个月。
第十三条 申请部级课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
(二)重点项目申请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青年项目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39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不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四)申请人应实际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
(五)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过去负责的部级课题已结项。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到保监会部级课题办公室领取《保监会部级研究课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或在中国保监会网站下载),并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单位审核。
申请人所在单位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信誉保证,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在申报期内,申请人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送交保监会部级课题办公室审核。
第十五条 部级课题实行专家评审制。课题评审设立专家库,届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立项评审。
第十六条 部级课题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由保监会部级课题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立项的,由保监会部级课题办公室向项目申请人发出《保监会部级研究课题立项通知书》。
第十七条 保监会部级课题办公室在保监会部级课题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课题项目的立项评审。
第四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十八条 为科学评估部级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
第十九条 部级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应聘请相关领域的资深专家采用匿名投票方式进行,以确保鉴定的客观公正。保监会部级课题办公室负责组织课题的最终成果鉴定。
第二十条 最终成果通过鉴定后,由保监会部级课题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项。
第二十一条 部级课题承担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三年内不得申请部级课题,并追回已拨经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或已通过研究成果鉴定,但经核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二)不能按期提交研究成果的;
(三)最终成果未通过鉴定的。
第二十二条 课题成果未经保监会部级课题办公室同意不得公开发表或出版。
第二十三条 部级课题每三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部级课题经费来源与管理办法由保监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部级课题经费额度,重点项目每个课题一般不超过10万元,青年项目每个课题一般不超过5万元。鼓励申请单位为部级课题项目提供配套研究资金。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在一个月内申请办理拨款手续。保监会部级课题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将课题经费拨到申请人所在单位的银行账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项目经费不分拨给研究成员个人。
第二十七条 课题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经费一般分两次拨款,立项当年拨付经费的60%,结项后再拨付40%。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八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税务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