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货币资金
一、库存现金
(一)现金管理制度
1.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使用现金,并遵守有关库存现金限额的规定。
2.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加强现金收支管理。
(二)现金的账务处理
单位应当设置现金总账和现金日记账,分别进行库存现金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三)现金的清查
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现金的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如果账款不符,发现的有待查明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分别情况处理。
二、银行存款
(一)银行存款的账务处理
单位应当设置银行存款总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分别进行银行存款的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
(二)银行存款的核对
单位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账面余额应定期与开户银行转来的“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单位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应通过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其他货币资金
(一)其他货币资金的内容
其他货币资金是单位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外埠存款等。
(二)其他货币资金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和核算其他货币资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单位应当设置“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按其他货币资金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