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51页,医疗期的计算方法中,请问医疗期累计病休时间是怎么计算的?为什么医疗期3个月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解答:医疗期是国家规定的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累计病休时间是指该医疗期的有效期间,或者也可以说是计算期间。如规定医疗期3个月,是指职工在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达到3个月,而不是一定要连续休3个月,也即以6个月为一个计算期间。其他内容见教材第51页第5-12行的举例与解释。
2、第64页,[例2-20]、[例2-21]两个题目类似,可是结果却不一样,按书第63-64页的所述,能够理解,为什么[例2-20]要区分《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例2-21]就不用区分?
解答:[例2-20]、[例2-21]两个案例的差别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情形的不同。《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第98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例2-20]中,小王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1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1月1 日前的工作年限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而[例2-21]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新旧规定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详见教材第64页的说明与解释。
3、第72页,第7条“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向用人单位处以罚款”中的“每人”是指?
解答:按用人单位收取财物的劳动者的人数,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向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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