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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大纲《经济法基础》(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7月1日

第二节 税务管理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税务登记范围

  1.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范围、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1)税务登记范围。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办理税务登记。

  (2)税务登记证件及使用。

  3.税务登记主管机关。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税务登记制度包括设立(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以及停业、复业登记等。

  (三)税务登记的管理

  1.证照管理。

  2.非正常户处理。

  二、账簿和凭证管理

  (一)账簿的设置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发票管理

  (一)发票的式样

  (二)发票的种类、联次和内容

  (三)发票的印制

  (四)发票的领购

  (五)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六)发票的检查

  四、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自行申报;

  2.邮寄申报;

  3.数据电文方式;

  4.其他方式。

  (四)纳税申报的其他要求

  1.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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