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务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管辖
(一)复议管辖的一般规定
(二)复议管辖的特殊规定
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l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第l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四、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l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二)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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