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的含义与分类
一、考点:财政收入的含义
所谓财政收入,是指政府为履行其职能、保证财政支出需要而筹集的一切资金的总和。
财政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分配活动。
财政收入是指一定量的货币收入,即国家占有的以货币表现的一定量的社会产品的价值,主要是剩余产品价值(m)。
所谓广义的财政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所支配的全部财源,包括预算内收入(指纳入政府预算的财政收入)和预算外收入(指不纳入政府预算的财政收入)。而所谓狭义的财政收入则是指政府预算收入。我们通常所说的财政收入即是指狭义的财政收入。本章所讲的财政收入也是狭义的财政收入。
二、财政收入的分类
(一)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
1、提供这些公共产品所需的财力,是由政府凭借公共权力取得的。
2、此外,在我国目前特殊的国情下,国有企业仍然直接参与盈利性活动,从而也存在着政府凭借资本所有权取得的收入。
政府凭借公共权力取得收入,首先表现为政府拥有征税权。除税收收入之外,政府还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取得财政收入,即非税收入。其主要包括收费收入、国有资产收益收入、政府性基金等。收费是政府凭借公共权力取得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它是以政府提供某种产品和服务为前提的根据受益大小和服务成本来收费。收费的可行性,是由政府提供的部分服务具有私人产品性质决定的,这类服务通常被称为混合产品或准公共产品。收费从总体上看不具有税收那样的强制性,而主要是基于社会成员的自愿性原则。国有资产收益是政府依靠资本所有权取得的收入。
当税收、收费、国有资产收益无法满足政府的财政支出需要时,就有必要预支"未来"收入,即发行公债。一般而言,政府因发行公债而产生的债务负担,尤其是利息负担,要靠未来财政收入的增长来解决,因此,通常又把公债视为未来的税收。
总之,税收、收费、国有资产收益和债务收入构成了政府财政收入的来源,
(三)考点:财政收入的分类
根据财政收入分类的四大依据,我们可以对财政收入做出如下的分类。
1.以财政收入的形式为标准分类
以财政收入的形式为标准分类,可将财政收入分为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两大类。这种分类方法突出了税收收入在财政收入中的主体地位,是一种实用性较强的财政收入分类方法,在我国的财政统计工作中经常采用的就是这种分类方法,通常也将这种分类方法称为按财政收入项目分类的方法。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此外,广义的非税收入还应包括国债等债务收入。从1994年开始,顺应市场化改革的要求,我国改变了这种做法,不再把债务收入列入国家预算收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将债务收入作为弥补财政赤字的手段。
2.以财政收入的征收权力为标准分类
(1)强制性财政收入。强制性财政收入,是指政府依据强制性财政征收权力所取得的财政收入。主要内容包括税收收入和罚没收入。
(2)非强制性财政收入。非强制性财政收入是政府依据法定的非强制性财政征收权所取得的财政收入。主要内容包括国有资产收益、自由公债收入、规费收入、捐赠收入等。
3.以财政收入来源为标准分类
按照财政收入的来源进行分类,包括两种具体的分类角度:
(1)以财政收入来源中的所有制结构为标准,将财政收入分为国有经济的收入、集体经济收入、中外合资经济收入、私营经济收入、外商独资经济收入和个体经济收入等等。
(2)以财政收入来源中的部门结构为标准,将财政收入分为工业部门收入、农业部门收入、商业流通部门收入、建筑业收入、邮电通讯业收入等等。
4.以财政收入的管理权限为标准分类
按照财政收入的管理权限为标准,按税种可以将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中央税种应是税源集中、收入较大的税种。我国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均划为中央税,如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2)地方税。地方税种应是税源、分散、与地方经济利益联系紧密的税种。我国将税源分散、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如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税种应是那些既能兼顾各方面经济利益又有利于调动地方组织收入积极性的税种。我国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和证券交易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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