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一)基本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
(二)具体规定
1、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
2、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3、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1、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目的及其基本依据
对增值税纳税人进行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配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一般纳税人实行凭发票扣税的计税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简便易行的计税方法和征收管理办法,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值税制度的推行。
现行增值税制度是以(1)纳税人年销售额的大小和(2)会计核算水平这两个标准为依据来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
2、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根据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2)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上述第( 1)项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一般不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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