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四个含义:
一、进项税额产生的主体必须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二、必须是购进行为,包括接受投资和赠送,而借入、租入的货物不是;
三、购进或者接受的对象必须是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
四、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是指支付给销货方,或购买货物时,自己负担(如进口货物)的增值税额。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②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③收购免税农产品计算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④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泣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上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⑤混合、兼营行为。
(2)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3)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库存商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⑤上述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⑥兼营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A.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B.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二)简易办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3%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注意:增值税的计税价格中含消费税,但是不含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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