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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税税收辅导第六章(10)

来源:中国经济师考试网 2010-10-10 08:57:00
导读:导读:考试大整理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税税收辅导第六章(10)供考生复习参考。更多辅导资料请访问考试大经济师考试网。点击查看汇总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实行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3.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复合计税办法。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国家在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时,主要从应税消费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和便于征纳等角度出发,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办法。

  1从量定额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从量定额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并按每单位应税消费品规定固定税额,这种固定税额即为定额税率。

  我国消费税对卷烟、白酒、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数量。

  2、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3)"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其他若干特殊规定:

  (1)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2)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

  (3)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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