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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税税收辅导第七章(9)

来源:中国经济师考试网 2010-10-12 09:05:00
导读:导读:考试大整理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税税收辅导第七章(9)供考生复习参考。更多辅导资料请访问考试大经济师考试网。点击查看汇总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二)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抵免

  1.直接抵免。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2.间接抵免。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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