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项目所得减免税
(1)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作物、中药材和林木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牲畜和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远洋捕捞以及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税法规定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和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3)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4)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民族自治地方减免税
(三)加计扣除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2.企业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四)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加速折旧
确实需要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六)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人收入总额。
(七)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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