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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税税收辅导第七章(18)

来源:中国经济师考试网 2010-10-12 09:15:00
导读:导读:考试大整理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税税收辅导第七章(18)供考生复习参考。更多辅导资料请访问考试大经济师考试网。点击查看汇总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自行申报纳税

  1.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期限

  (1)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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