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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税税收辅导第八章(2)

来源:中国经济师考试网 2010-10-13 08:52:00
导读:导读:考试大整理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税税收辅导第八章(2)供考生复习参考。更多辅导资料请访问考试大经济师考试网。点击查看汇总

  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1、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2、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一、契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为了体现公平税负,增加财政收入,修订后《契税暂行条例》把国有经济单位也作为纳税人,纳入了契税的征税范围。

  (二)征税范围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具体征税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对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转移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

  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3.房屋买卖。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均视同房屋买卖,应由产权承受人按房屋现值缴纳契税。

  (2)以房产作为投资或作股权转让。视同房屋买卖,由产权承受方按投资房产价值或房产买价缴纳契税。

  以自有房屋作股权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应照章征收契税。

  4.房屋赠与。房屋的受赠人要按规定缴纳契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5.房屋交换。双方交换价值相等,免纳契税,办理免征契税手续。其价值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

  6.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

  7.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

  (1)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飞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3)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二、契税的税率

  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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