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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财税税收辅导第八章(4)

来源:中国经济师考试网 2010-10-13 08: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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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农村:

  1.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2.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3.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土地面积(平方米)x适用单位税额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一)基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八)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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