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的负债管理
1.应缴预算款的管理
应缴预算款是指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按规定取得的应缴财政预算的各种款项,主要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款(指按国家规定由行政机关直接收缴的部分)、没收财物变价款、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其他应缴预算的资金等。
行政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每月月末不论是否达到缴款额度,均应清理结缴。任何单位不得缓缴、截留、挪用或自行坐支应缴预算款项。年终必须将当年的应缴预算款项全部清缴入库。
2.应缴财政专户款
财政专户实际上是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的简称。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统一的专户,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管理。从财政专户中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应缴财政专户款的内容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2)、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性收费;
(3)、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建立的基金、附加收入;
(4)、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上缴资金;
(5)、用于乡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
(6)、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行政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上缴办法有全额上缴、比例上缴和结余上缴。
3.暂存款的管理
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包括临时性暂存款和应付款。
临时性暂存款如其他单位存入的押金、保证金、预收的劳务报酬,以及不明原因的盘点长款等。
应付款如赊欠其他单位的货款,以及欠付职工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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