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车船税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收对象,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一、车船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人
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
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具体可分为车辆和船舶两大类。
二、车船税的税率
Ø 车船税采用定额税率,即对征税的车船规定单位固定税额。
Ø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Ø 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目范围和税额幅度内,划分子税目,并明确车辆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和船舶的具体适用税额。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子税目税额幅度内确定。
Ø 按照公平税负、拓宽税基的原则要求,新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将车辆、船舶税额表合并为《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三、车船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车船税实行从量计税的方法,分别选择了三种单位的计税标准,即辆、净吨位和自重吨位。
1.采用以辆为计税标准的车辆有:电车、汽车、摩托车、自行车、人力车、畜力车等。
2.采用以净吨位为计税标准的主要是船舶。
3.采用以自重吨位为计税标准的有: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车船税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车船和其适用的计税标准分别计算。
1.载客汽车和摩托车:
应纳税额=应纳税车辆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2. 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船舶:
应纳税额=车船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四、车船税的减免
(一)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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