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直接出口应纳消费品,按照其实际出口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予以免征消费税。
(二)由出口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给予退税。
(三)税额的减征 对 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四)若干具体规定
1、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
自2009年,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材料消耗掉的资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它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征税消费税。
2、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税消费税。
3、绝缘油类不征收消费税。
七、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在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的消费税税款也可以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的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消费税。